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
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
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联系,并由公司证券管
理部门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
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
《上市规则》披露。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
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
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
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密商
务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
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
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
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
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应当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
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收购、出
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
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公司应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
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
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
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
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业绩
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
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
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
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部
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述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
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
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
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项的规定。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
审议,并及时披露,具体按照《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微
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关联交易,具体按照《江苏微导纳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但已履行相
应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节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行业信息。
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
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
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
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
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
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
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
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
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
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
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釆用具体指标披露行业信息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
释,说明计算依据和假定条件,保证指标的一致性。相关指标的计算依据、假定
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
引用相关数据、资料,应当保证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
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
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
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
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
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
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釆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
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
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
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
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超过总资产的 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
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
第六节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股票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
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东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
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复牌。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 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
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
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
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
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
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前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八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釆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
披露进展。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
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拟釆取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
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负责保存。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议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
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如有)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
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
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
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
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
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七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
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其他临时报
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由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
书合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三)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十四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如有)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如有)的信息披露报告人
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批;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如有)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
部门、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
补充公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获得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
第三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证券
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
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
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
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保持信
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
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
沟通内容。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分类保管。证券部指派专人负责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
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董事会秘
书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等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要求其出具保密承诺,约定对
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
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
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若有)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应与上述责任人约定保密义务
及其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七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
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
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
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
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
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江苏微导
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苏微导
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及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
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或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
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相关证券
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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