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5-089
转债代码:118058 转债简称:微导转债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
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取消监事会,由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相关职权,《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现任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监
事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相应修订附件《江苏
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
规则》”)。本次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
会”;2)因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删除“监事”
“监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主席”等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3)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独
立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内容,强化股东权利,进一步明确各专门委
员会的职责;4)增设职工代表董事相关条款等。
本次修订还包括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或删除,序号相应予以调整,因
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
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
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对照详见附件。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微导纳
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1 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前述事宜的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最新规定,对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是否提
序 修订/制 交股东
制度名称
号 定情况 大会审
议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制度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
事规则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
度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制度
上述拟制定和修订的治理制度均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其中第 1-9 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文件内容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章程规定 修订后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发行, 2022 年 11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44.5536 万 同意注册决定,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4,544.5536 万股,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
板上市。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新增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的首席技术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经理、首席技术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
品、半导体、新能源材料、纳米技术镀膜专用设备、 目:电子产品、半导体、新能源材料、纳米技术镀
专用纳米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技术咨询、技 膜专用设备、专用纳米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
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
……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2019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年 12 月 10 日之前……(表格略)
……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表格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115.7283 万股,均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
普通股。 46,115.7283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助。 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时,可转债的发
其他方式。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
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二)要约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交易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收购本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情形的, 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股东大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其他权利。 的其他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
复制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
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
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无效。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新增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议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他义务。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删除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删除,另新增专项章节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将公司资金违
规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行使下列职权: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司形式作出决议;
案; (七)修改公司章程;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司形式作出决议; 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本款规定
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
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
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 10%的担保;
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
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
保; 任何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
(六)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控股股东支配的其他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控股股东支配的其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他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保。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
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 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
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新增 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会审议: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总资产的 5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 产的 50%以上;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总资产的 10%以上; 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 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交易为公司重大交易,包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交易为公司重大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
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 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贷款等);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权等)
;
交易行为。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交易行为。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额。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 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并应当及时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三款重大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交易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额。
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事项外,上市公司进行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同一类别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分别
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 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披露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义务的,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三款重大交易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上 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市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
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 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三款规定
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 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审 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履行
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公
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
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上市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 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
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 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
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审
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
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券服务机构出具。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第二款规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 定标准的,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
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 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披露涉
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 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公司购买或出售
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 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
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
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 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
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按照前述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
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其下属非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 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
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前
上市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 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
者本条第二款第二项。 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
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 买权或优先认购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
第四项或者本条第二款第四项。上市公司发生租出 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
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 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
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 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
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 认购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 股比例下降,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照公司所持权益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 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及
或者出售资产。 第二款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述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 用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
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的标准的,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及
第二款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
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或者本条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
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项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受托经营、
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
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的标准的,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
告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
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 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
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 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交易; 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金额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金额的
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
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时;
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
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大会的,视为出席。 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发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原因。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召集股东会。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行召集和主持。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于 10%。
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
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含表决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
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议。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加新的提案。
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分、完整地披露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
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司的股东;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提案的具体内容。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情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形或其他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
原因。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决权。
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面授权委托书。 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 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
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删除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 东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东大会。 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由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公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司不设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事主持。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如公司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设有监事会副主席,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如公司 主持。
不设监事会副主席,或者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续开会。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事宜。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责会议记录事宜。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明; 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决议。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案;
方法;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公司年度报告;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或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当及时公开披露。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
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参加会议 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参加会议的
的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删除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股 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东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 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法设立的投 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的权利。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公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 (二)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三)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对于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 接受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尽快核实了解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对于 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尽快核 和基本情况;
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向股东大会公告候选 (三)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
(四)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
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 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
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 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
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
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 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
声明与承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 第九十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股东会选举两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时,每一普通股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份拥 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拥有与应选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 中使用。
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大会拟选董事、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 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 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
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监事不足股东大会 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拟选董事、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 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
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 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 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
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 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票、监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保密义务。 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决议的详细内容。 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告中作特别提示。 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另有决定外,新任董事、监事 除股东会另有决定外,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即
在会议结束之后即行就任。 行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五章 董事会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一节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未逾 5 年;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3 年;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的;
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满的;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
司解除其职务。 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董事会任期 3 年,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任期 3 年,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
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 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
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在职时间连续计 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在职时间连续计
算。 算。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数的 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上述情形向董事会
报告。 删除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删除
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正当利益。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外;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业务;
其他忠实义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
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
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
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审议。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 第一百〇七条 除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和第一百
零四条外,公司董事还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〇六条外,公司董事还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包括: 义务包括:
(一)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股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股东、员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 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
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 公司同类业务;
人经营上市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 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
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 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
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 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
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 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
(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
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 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
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七)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七)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 务。
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 2
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数,或者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低人数,或者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董事的辞职报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
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职务。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
会时生效。 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 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职结束后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任职结束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于 2 年。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
少于 2 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
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
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一百〇九条 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除《公司
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本章程规定的涉及重大
业务和事项的职权外,董事会可以以董事会决议的
方式授权个别董事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被授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该等职权的后果由董事会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
承担。 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
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新增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聘
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
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聘
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1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名会计专业人士。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
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和个人影响。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负责。 责。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并
利益。 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
包括独立董事 2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 2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股东会及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
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
露: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
且超过 1 亿元;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新增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
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保证科学决策。 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
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
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
外部审计的协调; 另设专项章节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战
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设副董
事长 1 名。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重复删除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者不履行职务的,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由副董事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长履行,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副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职务。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不包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括会议召开当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 表 1/10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成员人数为偶数时,当出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成员人数为偶数时,当出
现表决相等情形,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对相关事 现表决相等情形,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对相关事
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或提议提交 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或提议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股东会审议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等 下,可以用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等
传送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加会 传送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加会
议的董事签字。 议的董事签字(含电子签名)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 票。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代为出席会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
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
否合法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容: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
(三)会议议程;
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董事发言要点;
(三)会议议程;
(五)独立董事意见;
(四)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
其他事项。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新增
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
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和个人影响。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战
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任或者解聘。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
公司总经理、首席技术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人员。
百零四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新增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
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删除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
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开立账户存储。 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 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
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 分红的具体比例和要求进行分红。当公司最近一年
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
(二)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和 润分配。
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 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
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
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润的 30%。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①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 (4)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④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2、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
阶段、公司经营模式及变化、盈利水平以及其他必 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要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理。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四)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配,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于股票股利利润分配方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式。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股。 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进行利润分配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 计净资产的 50%;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 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
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 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配。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
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频次。实施中期分红的,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利润基准上,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稳定股东预
要求;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明。 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
议。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
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
其执行情况。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
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
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
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删除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任会计师事务所。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
司有无不当情形。 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新增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知之日起 30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相应的担保。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继。 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新增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民法院解散公司。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组进行清算。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申报其债权。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终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第二百〇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章程: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一)
《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第二百〇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 50% 以上 的股东 ;持有 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 足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第十一章 附则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而具有关联关系。 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三)关联人,是指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 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直接或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直接持有上市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6.直接或间接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四)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7.由本项第 1 目至 算术平均值。
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五)万元、元,分别是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万
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 元、人民币元,但本章程特别说明的除外。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8.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9.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
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关联方。与本
项第 1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
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
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四)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1.为交易对方;2.为交易对方的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
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4.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自然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项第 4 目
;5.为与本项第 1 目和第 2 目所列法人或者
的规定)
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项第 4 目的规定)
;6.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
董事。
(五)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东:1.为交易对方;2.为交易对方的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
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6.中国
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六)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算术平均值。
(七)万元、元,分别是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万
元、人民币元,但本章程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触。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于”、“少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通过后生效。 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