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竹纺织: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7: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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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工作条例
凤竹纺织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条例。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和至少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但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 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凤竹纺织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凤竹纺织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
凤竹纺织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凤竹纺织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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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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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通
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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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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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
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
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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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
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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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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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
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
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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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
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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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进行核实评价。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
凤竹纺织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凤竹纺织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凤竹纺织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等员
工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工作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政策与股权激
励计划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
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凤竹纺织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
方面的资料及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
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六)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方案;
  (七)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八)组织实施公司股权计划,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
授予条件及行权等条件进行审查;
  (九)在发生重大事情时,有权提议中止股权激励计划;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凤竹纺织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
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凤竹纺织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凤竹纺织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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