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竹纺织: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7: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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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按规定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充分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七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
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
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
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
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
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
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
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
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
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
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六条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投资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化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状况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
施;
  (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六)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询和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补
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一)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二)与其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
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投资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
资者”。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
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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