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
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
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
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
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设立或增资子公司除外);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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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
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
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
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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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聘请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至日距协议签署日不
得超过 6 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董事会可审议批准满足以下条件的交易(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委托理财等):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应当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其下
属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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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以 其规
定为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
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
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
出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
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承办单位,具体
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调查、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价值报告的编制、立项 申报、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并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
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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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
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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