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资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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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或董事
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
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
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七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报告。
第八条 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忠实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
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
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
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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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
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
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
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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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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