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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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一条 为规范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裁等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的人员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占半数以上的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三分之二多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届期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
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
会提案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审议;
级管理人员人选;
材料;
行资格审查;
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须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传真、电话、手机短信、书面等形式通知
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但召集人应在会上说明原因。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独立董事委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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