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
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
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七)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八)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政府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九)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
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具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格的报
刊和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四)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及时妥
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六)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司
信息资料;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组织与投资
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八)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九)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一)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公共
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他
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十二)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
观、公正的报道;
(十三)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十四)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五)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六)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十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
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
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
(如有),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
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
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