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经董事会秘书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包括公司对下属分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如重大采购合同、商议中的重大协议等;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
位和个人;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
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十三)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前条所述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相关知情人应当签名或书面
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保密条款等。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涉及以下重大事项的,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交易
所视情况要求披露部分内容,并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享: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
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庆证监局进行报
备。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
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六条 行政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二款所述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全体董事、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重庆证监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开展常态化自查;发现
涉嫌内幕交易、泄露或建议他人交易的,应核实并追责,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人员,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
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知情人 获取内幕 获取内幕 获取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证券
序号 内幕知情人所属单位 身份证号 职务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账户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随事项的具体情况增加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