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2: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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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
人赠送的股票,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许可的除外。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上述股份的信息。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二)自实际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
出的其他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
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
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
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入本公司股票,须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
形式将其买入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如需卖出本公司股票,须至少提
前15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将其卖出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详见附件2)。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的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转让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
施。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申报表
  附件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申报表
  附件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附件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申报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信息申报表
                               编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时间:
附件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申报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申报表
                                   编号:
      姓名                   职务/身份
    证券账户号码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股份来源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方式
    拟交易数量              股
     价格区间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拟交易原因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时间:
附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编号:
       姓名                   职务/身份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
       数量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     日期:   数量:          价格:
    次股份变动情况      日期:   数量:          价格: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股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     日期:   数量:          价格: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股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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