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指定联络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
更事项、其他重大事件、监管事项,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的报告标准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
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五)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重大交易的金额标准。
第十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九)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十)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二条 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函件,以及向公司发出的关注函、问询
函等任何函件;
(二)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函件;
(三)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出具的影响公司分类评级的函件。
第十三条 新产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
都必须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时点
(一)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24小时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董事会作出决议;
(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3)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
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要求报告义务人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工
作计划(包括业务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
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业务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涉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搜集、整理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解
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十七条 报告重大信息可在第一时间通过以面谈、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的
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随即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报送;
(二)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后
方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授权人审核签字后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应签收确认送达,并在第
一时间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建立重大信息的报告及管理档案,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
情况,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指定专人对
重大信息相关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
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
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
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
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
内容报董事会秘书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
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
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