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顺: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1:15:5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 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确保公司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有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 报
      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
      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 重要会议事项
      (二)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不包含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交易, 具体交易类型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三)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上的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包含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交易, 具体交易类型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绝对值 10%以上;
     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也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 适
  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 发生其他重大事件
(六) 发生重大风险事项
    产程序;
    总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 发生重大变更事项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影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 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 监管事项
       (十)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 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 但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事件,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
         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
       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
       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 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
       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
       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 负责向证
       券事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 公司任何部门及分支机构均不
       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
       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
       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
       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
       书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
       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
       有督促义务, 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向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支机构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于每年年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证券事务部提交本部门(分支机构)
       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
       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 报告人应于第一时间通
       知证券事务部。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最迟于每月的 5 号向证券事务部提供本部门上个月的经营情况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
       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证券事务部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月的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
       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情况和原因;
            否决情况;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
            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 应包括但不限于:
            等;
            件、成交确认书等;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支机构)与拟
       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 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审阅签字后, 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证券事务部。
       各部门、分支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
       并签字, 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 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
       况向证券事务部报告。
       如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则第
       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向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
       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证券事务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
     证券事务部的工作人员, 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报
     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不得互相推委。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即时通讯通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
     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鸿顺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