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1: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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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百通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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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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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
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
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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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违
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即在任期内买入的公司
股票必须持满六个月后才能转让该新增股份数的25%,且再次买入时间与前次卖出时
间必须间隔六个月以上。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
算六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和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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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动的自查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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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和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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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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