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1: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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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 深圳市 福田区 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A 座 19-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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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的说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2)公司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书面文
件及其复印件、打印件、扫描件,书面文件的签字及盖章均真实,所有复印件、
打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形式通知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14:30 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
滘兴南路 22 号科恒股份 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恩先生
主持。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200 人,代表股
份共计 89,769,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376%。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共 88,329,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015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
中介机构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
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89,524,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533,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538,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537,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533,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533,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503,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514,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539,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434,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9%。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438,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439,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440,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432,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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