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捷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1: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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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
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
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
分。
          第二章 持有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
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
式分别适用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四条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
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
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
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限制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董事       高管
若为关联方,请填写下列信息
 关联自然人名称
                          关联关系
或者关联法人名称
 证券买卖意向            买入            卖出
  价格区间                   变动前持股数量
  拟买卖时间                  拟买卖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署:
  签署及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核查意见
     再次确认:本人/本单位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法律法规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
   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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