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
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比例。股东会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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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责与权力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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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七) 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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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上
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向独立董事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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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布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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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
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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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再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
行累计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
(一)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在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
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应按上述程
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住所地、《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或会议召集人
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会务筹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办。相关会议文件在股东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第五章股东会的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会
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者信函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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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证明,可以出席股东会,但股
东会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指定的
其他地点。股东会将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
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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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文件、凭证、证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视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
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 委托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或复印件无法辨认的;
(三)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 委托人或代理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凭证、证件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因前条之原因被认定出席会议资格无效的,由其自行承担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
议的股东(或单位名称)及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等事项。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九条 已登记的股东及代理人应出示本规则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相关
文件、凭证、证件,并在签名册上签字。
第四十条 股东及代理人应于会议开始前入场。如在股东会主持人宣布到会
股东及代理人人数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以后进场,则只能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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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但应说明理由:
(一) 发言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及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发言,股东会发言包括书面
和口头的形式。股东及代理人要求发言的必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大会主持人可
以视会议情况安排发言。每一位股东及代理人每次发言不超过五分钟,发言不超
过两次。股东及代理人发言不得打断会议报告或他人发言。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在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会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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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有关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安排和会议进程宣布暂时休会。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在通过决议且股东及代理人无异议后,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六章股东会表决与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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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
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或津贴事项;
(二)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时;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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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在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过程
中,按确定的应选董事人数和得票多少,选举产生当选董事。当选董事不足应选
董事人数时,则大会应在余下的董事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举产生足额
董事为止。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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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会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布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布内容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
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管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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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规则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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