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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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
责。
第七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
及准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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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上述事项进行检查、评价。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战略委员会会议
前,董事会秘书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便委员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会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
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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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
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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