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水平,保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巨力索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以及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 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
等事项,公司将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核实等方式
进行。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各自职责范围
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 常规交易事项: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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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联交易事项:
(三)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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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四) 突发事件
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结、拍卖等事件;
响的重大事件。
(五) 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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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足额坏账准备;
罚;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第四条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
(一) 关联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常规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常规交易类事项额度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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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导致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
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的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应及时将
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股东所持本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
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
时将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及时
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价等产生重大影响;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
披露进行管理,以防止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列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本部门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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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直
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
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须履行董事会等会议审定程序时,应立即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
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公
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信息,澄清情况。发现涉
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将及
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司
反映的情况将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的制度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防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报告
义务人、有关知情人员,均对前述所称排查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
本制度规定向本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外,
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
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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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和履
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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