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
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
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
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
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
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
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报告属于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
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
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并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及格式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
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
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
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
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
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
露。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
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
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
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
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十日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
该通报事项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
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属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涉及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以及其他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及格式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 3 至 5 个交易日内披
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
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
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
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证券市场惯例或者公司董事会
合理判断,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
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六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六十一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
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经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当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第六十三条 《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董事
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六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
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
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投资与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
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
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七)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
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
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
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七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确保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
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
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
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公司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
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应在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报告等文件形成后,
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
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二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
情况。
第八十三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负责人的领导下,主要负责与财务报告
的真实可靠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董
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
效实施。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
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公司正
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等。
第八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并至少每年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
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各部门、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部门、
公司的涉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管理,及时向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
关的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负责人,除董事会秘书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投资与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核。
第十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的定义、投资者关系活动方式、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
与实施等具体涉及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规定参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九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七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相
关新闻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
采取必要措施并披露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九十八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九条 除按规定可以参与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中介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任何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亦不得向其他任何机
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
理工作由投资与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
存档保管。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投资与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一百〇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等单位
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投资与证券事务部负责
存档保管。
第一百〇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 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〇六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〇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一百一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江苏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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