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
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
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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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
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
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
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备案登记(格式见附件一),
同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
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
的人员情况。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
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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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
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
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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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材料清单
报送依据
接受信息方 接受单位
接受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部门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报送信息方
是否提供保 是否收到提
密提示函 示函回执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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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凡上市公司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和依法接受内幕信息的单位/个人应当对
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
资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
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
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请立即通知本公司。
未公开信息,将可能导致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利法律后
果。
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尚请贵单位/阁下将可能接触本公司相关信息
的人员及其个人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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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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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本单位或 任职单位或部 现任职务或工
本人的关系 门 作岗位
证券账户
联系电话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密义务,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