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三)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经证
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的;
(四)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有关
规定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必须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并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前可以依据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的规定,
辞去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受聘时应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一旦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