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
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