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奥会展: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0: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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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1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资格,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
副组长 1-2 名。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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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工作细则实施后,公司原《战略委员会
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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