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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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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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成玉洁律师、刘颖律师列席了贵公
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会议决议;
时股东会的通知;
数据;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
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河北省保定市
七一东路 94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
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9:25,
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臧永兴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为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644,845,842 股(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剔除回
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 0.0000%。
根据以上,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计 19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0,495,82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二)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所成玉洁律师、刘颖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情况
议案一: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暨因股权变动形成关
联担保的 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7,40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80%;反对 3,054,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62%;弃权 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40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80%;反对 3,054,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62%;弃权 35,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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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成玉洁
承办律师: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