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0 证券简称:经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3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股,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31,077,4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4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1,05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5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
代表股份 1,05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59%。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05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759%。
及持续督导机构代表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
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选举江乾坤先生、李祖毅先生、王俊先生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30,974,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6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951,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417%。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30,974,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6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951,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417%。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30,973,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950,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467%。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选举徐世峰先生、武永生先生为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30,974,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6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951,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42%。
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30,974,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6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得票数 951,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942%。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3,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48%;反对 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23%;反对 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炬华联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杭州一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点力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杭州定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肖华、谢晴、钟
宜国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6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36%;反对 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23%;反对 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6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36%;反对 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23%;反对 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6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36%;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23%;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6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36%;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23%;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6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36%;反对 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23%;反对 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71,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4%;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3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71,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94%;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3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栾容儿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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