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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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980
致: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昂利
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昂利康”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俞晓瑜、郑忻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昂利康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昂利康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昂利康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昂利康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昂利康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昂利康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昂利康公告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 1000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
午 9:15 至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
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昂利康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96,108,486 股。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
明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 92,883,32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63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289 名,代表股份 643,7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3283%。
   在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监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90 人,代表股份 743,73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9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昂利康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对 3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弃权 10,75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02,8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73%;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71%;弃权 10,7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45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对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弃权 10,25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03,2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11%;反对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06%;弃权 10,2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78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对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弃权 10,25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03,4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88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37%;弃权 10,2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78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对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弃权 10,95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00,8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384%;反对 3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91%;弃权 10,9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724%。
对 3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弃权 10,75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02,8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073%;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71%;弃权 10,7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455%。
对 3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 10,75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01,2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922%;反对 3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22%;弃权 10,7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455%。
对 30,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 10,75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
聘制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02,3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401%;反对 30,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3%;弃权 10,7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455%。
对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 10,75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02,0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998%;反对 3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47%;弃权 10,7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455%。
对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弃权 10,95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和融资决策
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01,1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788%;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88%;弃权 10,9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724%。
反对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弃权 10,85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
施细则>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702,6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805%;反对 30,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06%;弃权 10,8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590%。
                                              法律意见书
反对 45,7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9%)、弃权 11,75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86,2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85%;反对 45,7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15%;弃权 11,7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8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
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昂利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1980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昂利康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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