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7 证券简称:近岸蛋白 公告编号:2025-052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近岸
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6
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58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
司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
案》,同意公司根据研发中心的相关规划,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
实施地点由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工生物标准产业园 B 区金争路 855 弄 5 号 2 幢
一层变更为上海浦东新区伽利略路 11 号 1 幢,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
创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调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近岸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募投项
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近岸科技进行增资,
以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有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
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上海近岸科技
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开户主体 银行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投项目
(万元)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吴江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上海近岸科技有限 研发中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15466969370060 建设项目 8,000.00
苏州分行营业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世博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 1: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2(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近岸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仅用于甲方 1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璐、陈卓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
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
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
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 1: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2(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近岸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仅用于甲方 1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璐、陈卓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
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
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
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甲方 1: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2(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近岸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用于甲方 1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璐、陈卓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
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
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
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四的主要内容
甲方 1: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2(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近岸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璐、陈卓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
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
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
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五的主要内容
甲方 1: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2(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近岸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璐、陈卓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
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
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
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
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