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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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
作为公司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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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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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
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
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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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
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
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委员的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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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填写表决票,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
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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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执行。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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