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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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
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禁止买卖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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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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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
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第六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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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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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
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十五
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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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本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
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
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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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的实施情况。
  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
司股份。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
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
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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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四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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