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连续性
及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因辞任、任期届满、
解任等离任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
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离职情形
(一)主动辞任:董事因个人原因、工作调整或其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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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可自愿提出离职申请。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
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任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任期届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三)解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
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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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离任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任董事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2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离任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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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任而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离任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
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离任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时间等个人信息。
董事应于正式离任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
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离任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
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如离任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
事项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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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
其离任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离任时尚未履行完毕公
开承诺,离任董事应在离任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
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
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任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
全部损失。
第五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离任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或者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任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 离任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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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任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
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
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如因履职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董事离任后仍可能被
追责。
第十七条 离任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
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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