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运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或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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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买卖、锁定及解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6个月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规、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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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
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比
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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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公司高层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方式和原因、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情形的说明以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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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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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帐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
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
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
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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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
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
过公司已发行的百分之二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
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
股东”)应当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以下简称“首次增持”)行为发
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三十一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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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
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者B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应当明确。如设
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
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
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的,
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
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
整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
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
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
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能采用非自有资
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
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
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
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
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的,明确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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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第三十二条 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
照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
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
半,相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
后每月披露一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三十四条 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
向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公司还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次
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
查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
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三十五条 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继续增持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二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
持股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
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
的增持计划。
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
减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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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相关股东、除相关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
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对本办法的
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