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从事证券工作 3 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六)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
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七)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董事会秘书须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经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其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
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该董
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该所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解聘:
(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五)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董事
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
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扰时,可以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
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制度的修改亦同。本制度中涉及
上市公司的部分,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