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
简称《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债券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规则”)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规则、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他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相关规则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
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如有涉及公司需披露的
重大信息,参照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
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发布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在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
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 未经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不得
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员工身份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定期
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定期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以下简
称“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
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董事会秘书负责,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
(三)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信息披露相关档案
进行管理保管;
(五)相关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
行配合义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或所属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
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督促
所属部门或所属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所属部门或所
属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各部门及分支机
构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
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监管部门规定对外披露的其他文件。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内
容的编制及披露应符合相关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依据相关规则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编制。上述相关规则及规定未作明确要求的,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披露内容
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具有相关性。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存在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
要求审计的情形的,应当审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
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
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
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业务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后,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
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指标和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根据《证券法》《信息披露办法》《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
公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
(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预计经
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一)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开展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收
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解散及申请破产事项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十五)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
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
(二十一)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二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二十四)公司聘任、解聘或更换为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法定审计服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相关规则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披露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除日常交易之外的重大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交易金额大小,
均应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达到披
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日常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受劳务;
(二)提供劳务;
(三)出售产品;
(四)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章中对重大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
交易金额大小,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涉及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监管部门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
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权益变动或收
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也
应当及时披露。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五十条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的标准按照相关规则及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章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各类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资金运营部是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执行公司债券
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债券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
告(含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证券监管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与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做好协调。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报
送和披露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
(如有)等。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债券上市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
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
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重大事项披露的内容标准按照《债券上市规则》《债券挂牌规则》《债券信
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债券本金或者利息兑付安
排、特殊条款(如有)触发和执行等公告。
第五十七条 《债券上市规则》《债券挂牌规则》《债券信息披露》等相关
规定及监管部门对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科创债券等特殊类型债券以及其他类型债
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跟踪评级的,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及时提交
公司,并由资信评级机构按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评级报告原则上于非交易时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新增、变更或者解除增信措施的,应及时按相关规定
披露相关增信措施情况。
第六十条 债券存续期超过一年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7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确有合理理由且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可以延期披露。
资信评级机构未能按期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并披露相关
原因、公司及相关债券的风险状况,并在规定披露的截止日后1个月内披露债券
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跟踪评级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受评对象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资信评级机
构应当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程序,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境内外主体信用评级或者公司信用类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的,应及时
按相关规定披露资信评级调整情况。
资信评级机构终止对公司或者公司信用类债券信用评级的,应及时按相关规
定披露终止评级相关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债券首次出现价格异常大幅下跌,或者连续多日成交价格
明显低于合理价值的,公司应当自查近期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外部融资、偿债
能力及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及时披露自查公告,说明
自查结果以及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但3个月内已披露过自查公告且前次
披露事项未发生变化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超过一年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披露
上一年度的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作为召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和持有人会议
规则约定,及时披露会议的召集、通知、变更、取消等公告,并在会议召开后及
时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或者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规定披露相关变更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作为召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和持有
人会议规则约定,及时披露会议的召集、通知、变更、取消等公告,并在会议召
开后及时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第六十五条 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需要公司履行义务或者推进、落实的,公
司应当按照规定、约定或者有关承诺切实履行相应义务,推进、落实生效决议事
项,并及时披露决议落实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并及时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十七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与公司债券偿付相关的信息披露及相
关业务的申请和办理,应当委托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或者受托管理人,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与公司债券偿付相关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的申请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债
券付息、回售、赎回、分期偿还、兑付、提前兑付、票面利率调整、停复牌、交
易机制调整及特定债券转让等。
公司依据《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
和《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关于发行公司
债券的预案、决策程序、获准发行的公告等,应当由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及主承销商按规定披露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的,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第六十八条 公司根据《债券上市规则》《债券挂牌规则》《债券信息披露》
等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和豁免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
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十六条 发生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将相关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等信息,及时提交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相关信息提交部门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初步
审核后,逐层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审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准备相关材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九条 本章所涉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事项,如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
门的适用规定。
第七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八十条 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指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四章、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所列示的
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告知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协助完成审批程
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公司
报告:
(一)本制度第四章、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所列示的事项;
(二)相关会议事项:
(三)监管事项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由公司总裁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通报至公司
领导、董事会秘书、对应部门分管领导及部门进行阅知、落实。涉及需履行对外
披露的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还应遵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公司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
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时,及时、主动
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公司
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相关规则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须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组织公告事
宜,并将相关文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积极配
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认为资
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各部门及分支
机构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
况。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接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
通知,要求提供相关内容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
面形式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
作。
第九十一条 公司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定期报告: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财务部制订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方案,
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组织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编制定期报告;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按时将定期报告内容提供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审定后,送达各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财务相关的拟
披露信息;
(三)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和批准拟发布的信息披露材料。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审批,在规定的时
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对外发布。
第九十二条 公司按照下述程序编制临时报告:
(一)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的重大信息报送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后,董
事会秘书应当协调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
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各方按时编
写临时报告初稿;
(二)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外披露,并向各位董事报告。
(三)对于只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对外披露。对于须经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应按监管规定制作并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有关披露文件,并应及时对外披露;
(四)临时报告公布之前需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后予以披露。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
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九十四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
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采访、现场
接待等形式,就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及其他有
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制度。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九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报送等事项,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百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
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
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内部报告制度或信息披露制度,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
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
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或依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有权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人员,如因其违反信息披露
规定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在知情范围内依法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保留
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公司原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
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