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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4)。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
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
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 14:30 在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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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鉴于公司董事长范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本次会
议(线上参会),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孙中心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95 名,代表股份 1,954,243,31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3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共 6 名,代表股份 1,615,027,312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040%。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
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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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对
所有议案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1,938,250,799 股赞成、15,147,465 股反对、845,046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817%、0.7751%、0.0432%;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530,638,178 股赞成、15,147,465 股反对、845,046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0743%、2.7711%、
表决结果:1,860,854,044 股赞成、85,488,356 股反对、7,900,910 股弃权,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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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2212%、4.3745%、0.4043%;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453,241,423 股赞成、85,488,356 股反对、7,900,91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2.9155%、15.6391%、
表决结果:1,840,896,094 股赞成、112,541,897 股反对、805,319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1999%、5.7588%、0.0413%;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433,283,473 股赞成、112,541,897 股反对、805,319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9.2644%、20.5883%、
表决结果:1,840,301,575 股赞成、113,096,696 股反对、845,039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1695%、5.7872%、0.0433%;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432,688,954 股赞成、113,096,696 股反对、845,039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9.1556%、20.6898%、
表决结果:1,938,388,595 股赞成、14,942,716 股反对、911,999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887%、0.7646%、0.0467%;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530,775,974 股赞成、14,942,716 股反对、911,999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0996%、2.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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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1,939,406,160 股赞成、13,975,311 股反对、861,839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408%、0.7151%、0.0441%;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531,793,539 股赞成、13,975,311 股反对、861,839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2857%、2.5566%、
表决结果:1,841,320,998 股赞成、112,090,093 股反对、832,219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2217%、5.7357%、0.0426%;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433,708,377 股赞成、112,090,093 股反对、832,219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9.3421%、20.5056%、
表决结果:1,839,930,101 股赞成、113,415,400 股反对、897,809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1505%、5.8035%、0.0460%;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432,317,480 股赞成、113,415,400 股反对、897,809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9.0877%、20.7481%、
表决结果:1,922,286,590 股赞成、23,517,367 股反对、8,439,353 股弃权,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648%、1.2034%、0.4318%;审议通
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514,673,969 股赞成、23,517,367 股反对、8,439,353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4.1539%、4.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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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
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上述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
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