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
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
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建立稳定和
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
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
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
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
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
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设
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官网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应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
新。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
织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努力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
进行现场参观、座谈交流。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活动,避免让来
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办公室应当牵头组织相关接待和推广工作,做好相应组织安排、
活动内容安排和人员安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活动进行记
录,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接待和推广过程中,禁止擅自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调研。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
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
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
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性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
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简称各单位)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
司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所在单位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络
人,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资源支持,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
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办公室进行预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传达的信
息,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泄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
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
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存档。公司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投资者关系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载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交流内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监事会撤销
之日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招证发〔2022〕871 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