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
制的企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
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总经理为防止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
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
防止资金被占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报销、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
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
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
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
务往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
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
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
形,如有资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切实发挥检
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审计
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每半年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并
分别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及7月10日前将半年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核查情况报董事长。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
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
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五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
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借款利息计),并及时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经公司过半数
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债”等方式清偿。在董事
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
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
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因关联
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
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或者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
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
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
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
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
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
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