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
效率,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工作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定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
(十五)审议批准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但是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和非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九条 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股东
会职权,但可以在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
或实施该决议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贵州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会提案的要求
第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提案内容
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提案有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
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它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董事会以外的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的十日前向董事会提
交有关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向公司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
通知,应在股东会召开前送达公司。
第二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
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
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
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会
议召开通知中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 提交股东会表决提案涉及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
并和重大关联交易,该交易标的审计、评估事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
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中说明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项目的基本
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新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以及
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
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
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需要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将具体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报,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节 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三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节 会议筹备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者股东
会通知指定的会议地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的会务筹备在召集人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
股东会下设秘书处,为股东会临时机构,承担会议期间的会务工
作(包括会议文件准备)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参会股东应遵守本规则的要
求,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第二节 会议登记
第三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
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会议登记采用现场登记方式。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
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
式登记。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网络投
票方式出席股东会的,其股东身份确认执行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节 会议议程安排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代表报到;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开始;
(三)董事会秘书向股东会报告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四)董事会秘书主持选举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
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
(五)逐个审议股东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股东会提案进
行讨论(按一个议案一讨论的顺序进行);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休会进行表决;
(七)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的监视下对表决单进行
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证员宣读股东会现场公证书(如出席);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
第四节 股东讨论和发言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会议上发言。股东要
求在股东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二天,向会议登记处进行登
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提出
的发言要求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提出,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
发言;多名股东同时要求临时发言的,按向会议秘书处提出发言要求
的先后顺序进行发言。
第四十九条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
围绕本次股东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得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它要求。
第五十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五十一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
他股东的发言。
在进行股东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会议发言。
股东在发言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会议主持人
可以当场制止该发言股东的发言。
第五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公司
的董事会应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的时间
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三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
作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会
议主持人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节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八)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列入议程的提
案审议后,再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六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六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采用记名票投票表决方
式。
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清点人对每项议案应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
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股东
和投资者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
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四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根据公司的发展情
况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董事会可适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公司原《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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