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
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前款所称董事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管包括公
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公司需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确保其
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稳定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
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除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
有规定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任期内主动辞
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
第八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
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股东会提出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其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股东会审议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一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综合考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剩余任期、原薪酬标准、履职贡献及解除行
为对其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审慎确定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应及时向董事会
办妥移交手续。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
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持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二)项第 1 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
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