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关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福顾字第 0005-03 号
致: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委托,指派林晖、陈威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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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
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
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
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
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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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会议的决议。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以现场(泉州市丰海路南威大厦 2 号楼会议室)
结合线上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志雄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193,690,41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3.374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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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493 人,代表股份 3,387,1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代理人)49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7,077,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中小股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
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表决,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3,394,98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585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
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150,8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7,9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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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68,1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72.7012%;反对 808,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3.8231%;
弃权 117,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475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
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458,50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75,8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81.7645%;反对 507,9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9630%;
弃权 1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272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96,360,2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0,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77,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78.8692%;反对 546,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1058%;
弃权 17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025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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