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 董事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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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杭州海
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
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审计机
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以及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有关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和
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
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担任审计委员会
委员的独立董事,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和
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
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未担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后列席相关
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重
点关注和审查下列事项:
  (一)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业绩预
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
息、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及风险。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
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
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建立内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
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独立聘请中介
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
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
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有当事人确认,并
保留书面或邮件等往来记录,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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