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
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
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独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
本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对战略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向战
略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其形式和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
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
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
批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
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
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
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者两名以上(含
两名)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
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出。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
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因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
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少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工作细则未尽事
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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