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其中,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相关修订内容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公司章程》实质性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原《公司章程》条款的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经理和其他高级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公司称“总经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理”)、副经理(公司称“副总经理”)、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面值为每股一元。 币标明面值,面值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持股计划的除外。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
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按照《上市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定的要求制定适合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承担同种义务。 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查阅、
复制相关材料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申请,说明目的及要求查阅的具体材料,并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
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销。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护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列职权:
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 司债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务所作出决议; 定。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使。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意见。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
的除外。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各股东。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 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股东会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变更。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因。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容: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弃权票的指示等;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会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普通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五)公司年度报告;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项。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散和清算;
(八)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九)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计总资产 30%的;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交易或转让;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确定关联股东
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
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二)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
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
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
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
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
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在选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 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用。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历和基本情况。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或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 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举产生,但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会增补董事:由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选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利。
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交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会增补监事:由现任监事会主席提出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
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
任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
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
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执行;
(四)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
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互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或反对票,否则该股东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除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生效后就
间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开始。 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行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未清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措施,期限未满的;
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未满的;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更换,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任。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司予以赔偿。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人员兼任,但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金;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储;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非法收入;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行交易;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其关联方或他人谋取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为己有;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职权;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 权;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关情况。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职务。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和股东
以及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偿责任。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偿责任。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在公司
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董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
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事长 1 人。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股东会审议。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且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公司为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
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
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
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
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第(五)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披露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度财务会计报告。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规定进行编制。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还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标为剩余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包括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金分红事项的拟定、决策程序和表决机制如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下: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公司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事项的拟定、 5.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
决策程序和表决机制如下: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
...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本章程的相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 临时提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6.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
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
... 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
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责任追究等。
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任职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会指定的网站及/或《证券时报》、《中国证
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为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及/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券时报》及/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证券时报》及/或《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按照股东持有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也可以不按照持
的最低限额。 股比例减资、仅有部分股东减资而其他股东
不参与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散: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法院解散公司。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
在《证券时报》及/或《中国证券报》上公 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债权进行登记。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人进行清偿。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理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赔偿责任。
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具有关联关系。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
“以下”、
“不超过”都含本数; “不满”、 内”都含本数;
“过”、
“以外”、
“低于”、
“多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 于”不含本数。
本数。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系包括对
《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条款引用的修改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部分“监事会”调整为
“审计委员会”、部分“监事”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
订或因删除“监事”相关条款及描述等导致的字词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
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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