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73 号民生互联网大
厦 C 座 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保荐机构”)接受广东莱
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尔科技”
“发行人”
“公司”)的委托,
担任莱尔科技 2025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
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以下简称“《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
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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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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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世纪证券授权赵宇和彭俊作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赵宇,男,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执业资格,管理学硕士。从事
投行及相关行业工作十五年以上,作为项目主要成员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万达
商业、哈药股份、人民同泰、易成新能、科思科技、哈药集团、莱尔科技、华
尔科技、川金诺、豪鹏科技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IPO、再融资、并购重组、
持续督导等项目。赵宇先生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
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彭俊,男,保荐代表人、律师,法学硕士,从事投行及相关行业工作近二
十年,曾先后主持或参与科思科技、中马传动、吉华集团、哈药股份、人民同
泰、祥源文旅、华尔科技、巨星农牧、莱尔科技、川金诺等多家再融资、企业
改制辅导、新三板挂牌、IPO、并购重组、持续督导等项目。彭俊先生具有丰富
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世纪证券指定龚佳春作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项目协办人。
龚佳春,男,注册会计师,从事投行及相关行业工作八年,曾先后主持或
参与江南化工、蔚蓝锂芯、华尔科技、巨星农牧、莱尔科技等多家再融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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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审、改制辅导、新三板挂牌、IPO、并购重组等项目。龚佳春在保荐业务执
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
良好。
本次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金子豪、朱瑞瑞、何泽、宋文杰、张玄、黄春
燕、吴坤芳、曹思茹。前述人员均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
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7592234963
住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顺宏路 1 号之 1
设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2 日
注册资本 15,517.792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伍仲乾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莱尔科技
股票代码 688683
联系电话 0757-66833180
公司网址 http://www.leary.com.cn/
电子信箱 leary.ir@lear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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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
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
元器件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超导材料制造;
超导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
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
碳素制品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不
经营范围
含危险化学品);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
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
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无限售流通股 155,177,929 100.00%
总股本 155,177,929 100.0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持有比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数量
(%)
上海瑞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廷守雅多
策略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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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比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数量
(%)
上海瑞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廷多策略
合计 105,971,599 68.28
(三)历次筹资情况
首发前期末净资产额(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万元)
筹资净额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万元) 8,327.81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不含少数股东权
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万元)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9 月末 2024 年末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资产合计 1,792,497,413.19 1,451,886,440.69 1,175,836,643.27 1,139,302,699.91
其中:流动资
产
负债合计 652,652,897.81 373,339,137.84 123,252,141.12 129,420,491.66
其中:流动负
债
股东权益合计 1,139,844,515.38 1,078,547,302.85 1,052,584,502.15 1,009,882,208.25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合 1,025,470,091.64 1,003,015,805.27 1,005,704,288.10 965,260,024.11
计
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1-9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总收入 650,881,030.72 525,647,401.73 438,222,692.16 475,819,6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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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35,637,234.33 39,554,462.54 29,648,150.10 53,819,114.11
利润总额 35,596,919.78 39,444,049.91 27,465,382.03 52,849,034.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0 0.24 0.19 0.32
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1-9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43,917,524.23 -286,089,126.88 -209,853,443.30 -68,800,095.95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增加额
项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负债率(合并,%) 36.41 25.71 10.48 11.3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3.98 10.87 7.28 7.77
流动比率(倍) 1.78 2.67 5.21 5.74
速动比率(倍) 1.42 2.05 4.52 5.0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元/股) 0.46 0.26 0.31 0.50
综合毛利率(%) 18.62 23.87 23.68 26.0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04 3.62 2.95 5.55
总资产周转率(次) 0.53 0.40 0.38 0.4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68 2.37 2.25 2.67
存货周转率(次) 8.67 6.17 6.29 6.44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的期初净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
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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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
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
化数据;
末为年化数据;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
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世纪证券内部审核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项目质量控制部审核阶段和内核审
核阶段。
(1)在质控审核申请受理后,项目质量控制部密切跟踪项目的执行和进展
情况,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部指派审核人员负责项目的全面
审核工作,对所有拟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项目存在的实质问
题和风险进行核查。
(2)项目质量控制部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了现场核查,审核人员根据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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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资料、现场核查了解的信息等在完成现场工作后出具了现场核查报告。
(3)现场核查完成后,项目质量控制部按照项目组现场核查报告的回复情
况组织召开项目预审会,预审会由质控部协管领导、质控部负责人、审核人员
和项目组成员参加。预审会就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进行讨论,并提出相
应的解决措施和修改意见。
(4)项目组对现场核查报告提及的问题及预审会提出的其他问题以书面形
式进行了回复,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连同修改后的电子版一并报送
给审核人员,审核人员据此形成本项目质控审核报告。
世纪证券同时设立常设和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非常设内核机构,公司指定
内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内核部门”)作为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常设内核机
构,共同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
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1)内核部门审核过程
本项目呈报内核部门后,内核团队对本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核。内
核团队在收到完备的内核申请材料后,对项目质量控制部出具的质控审核报告
及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出具了内核审
核意见。项目组针对内核审核意见关注问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
内核审核意见进行了书面回复。
公司内核部门对内核反馈意见回复无异议后,结合质控审核报告及项目组
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形成了内核预审核报告。内核会前,公司内核部门组织
实施了项目问核程序,就项目尽职调查等执行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问核。项目组针对问核会的关注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及
补充核查。问核情况形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随内核
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内核委员会会议。公司内核部门在确认问核会相关问题已落
实完毕,相关合规程序已完成,并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开内核委员会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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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
①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构成
世纪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委员共计 30 人,出席本项目内核委员
会会议的委员共计 7 人,内核委员出席人数及构成符合世纪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内核管理办法》的要求。
②内核委员会会议时间
本项目的内核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4 日。
③内核委员会意见
经参会内核委员充分审议,项目组就内核委员所关注的问题进行逐一答复
后,内核委员会对本项目无异议,表决结果为同意申报。
内核部门整理内核委员的意见汇总并提交项目组,项目组逐一落实内核委
员提出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内核委员,内核委员确认后项目方可对外申报。
(二)会后事项
本项目未发生会后事项情形。
(三)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内核会议,世纪证券出席本项目内核
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共计 7 人。经表决,同意推荐上报该项目为 7 人,不同意推
荐上报该项目为 0 人。根据《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核委员会股权业务小组
议事规则》,同意票数达到 5 票以上(含 5 票),该项目通过公司内核,可以推
荐上报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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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世纪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世纪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世纪证
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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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遵照《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
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经过充分
沟通后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有利于发行人的持续发
展;本次发行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本次发行全套申请文件的
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世纪证券同意保荐莱尔科技 2025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授权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
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4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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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止;并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请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二、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
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结果,本次发行价格为 26.96 元/股。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
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就本次发行证券
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基准
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等发行相关事宜予以审
议决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确定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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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
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
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
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
公告文件;取得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搜索;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无犯罪证明;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并与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
进行了深入讨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如下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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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了解了募
集资金投向及相关产业政策、履行的报批事项,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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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已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
出了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失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资料,本次发行对象为唐沁、财通基金、董卫国、
陈学赓、卢春霖、华安资管、许昌、东海基金、方御投资、田万彪、至简基金、
鹿秀投资和诺德基金。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行
对象条件和发行对象数量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
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2025 年 9 月 18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
发行期首日至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于认购方名下并上市之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上述认购价格将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认购数量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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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6.96
元/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
七条、第五十八条关于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和本次发行资料,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
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
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
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
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
程序的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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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
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
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不
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
关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
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会决议、经
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二)上市保荐书;
(三)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不再
适用简易程序。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向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
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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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发行人
及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年度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
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会决议、经
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申请文件;
(2)上市保荐书;
(3)与发行对象签订的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4)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次发行募集
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
程序要求作出承诺。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
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
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
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点
的规定。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点的规定。
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于再融资时
间间隔的规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点的规定。
电池集流体材料生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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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比例(包括建设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
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点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和不涉及“四重大”
(一)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的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中,募投项目“高性
能功能胶膜新材料建设项目”主要提升公司功能性胶膜材料的产能,有助于增强
(2023)》,高性能膜材料制造被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
胶粘剂,环保型水处理剂,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功能性膜材料,超净
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体、新型显示和先进封装材料等电子化学品及关键原
料的开发与生产。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指出要实施电池技术突破行动,
开展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膜电极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强高强度、轻
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的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系统短板技术攻关,加快
固态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动力电池梯次产品在储能、备能、充换电
等领域创新应用。“新型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生产建设项目”的产品新型新能
源电池集流体材料是在公司现有新能源涂碳铝箔产品的基础上应用自研工艺在
正极片边缘进行涂覆后的产品,能够有效增强电池的安全性、耐久性,产品定位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的支持方向。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能够为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和扩大提供流动资金方面
的有力保障,同时继续优化公司资本结构,进一步提高营运资产质量,加强公司
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推动公司日常运营和产品研发的长远健康发展。
年本)》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阶段性
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
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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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存在产能过剩情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
励发展的方向。
公司主营业务为功能性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体包含功能性涂布胶膜
及应用产品、新能源电池集流体和碳纳米管粉体及浆料等产品。本次募集资金主
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如下:
高性能功能胶膜 新型新能源电池集流
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新材料建设项目 体材料生产建设项目
务(包括产品、服务、 是 是 否
技术等,下同)的扩产
是 是 否
务的升级
业务在其他应用领域 否 否 否
的拓展
上下游的(横向/纵向) 否 否 否
延伸
否 否 否
资
是,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将紧密
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
为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
和扩大提供流动资金方
面的有力保障。
(二)本次发行不涉及“四重大”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涉及情况特殊、
复杂敏感、需要审慎论证的事项;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不存在
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舆情;未发现公司存在相关投诉举报、信访等重大违法违规
线索。
综上,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要求,不涉及“四重大”事项,满足《注册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及《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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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世纪证券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
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聘请了保荐人(主承销商)世纪证券、发行
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上机构均为本次证券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前述情形外,
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采用自有资金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机构的行为。上述行为均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经核查,发行人存在以下风险需关注: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风险因素
(1)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风险
目前公司功能性材料成功进入三星、富士康、日本住友、新金宝、海信集团、
捷普、立讯精密,欣旺达、正力新能、吉利旗下的极电及耀宁新能源、清陶动力、
天能新能源等知名企业产品中。公司产品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具有工艺精细、技术
要求高、更新速度快、持续创新等特点。因此随着国内外厂商的产品换代需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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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3C、家电、新能源、半导体、锂电等领域新技术的发展,公司的产品是否
能够满足下游厂商的产品技术升级要求,能否根据新的产品发展进行产品迭代研
发,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经济效益。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人
才,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随着消费电子、新能源材料等行业的快速发展,业务
的人才竞争日益激烈,能否维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员
加盟,关系到公司能否保持在行业的技术领先优势和未来的行业竞争力。在市场
日益激烈的行业背景下,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完善各类激励机制,建立更具吸引力
的薪酬制度,可能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和专业人才流失的风险,则会对公司产品研
发更新以及技术提升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专利和非专利技术遭受侵害的风险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获得授权专利 396 项(包括发明专利 90 项)。
其中,胶粘剂配方、纳米浆料配方及超薄涂覆技术等核心技术存在被复制、盗窃
的风险。如果公司的专利保护期到期或非专利技术遭受侵害,将会给公司市场竞
争与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功能性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体包括功能性涂布胶膜
及下游应用产品、新能源电池集流体、碳纳米管粉体及浆料等产品,上游原材料
主要是树脂液(包含树脂和溶剂等)、导电材料、铜箔、基材(包括 PET、PI、
PVC、铝箔等)等,原材料品类众多且多为宏观经济走势敏感型产品。公司采购
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及公司采购量等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因原材料价格占公司生产
成本的比例较高,若其价格波动较大,则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
项目 材料价格变动幅度
+10% -4.57% -1.97% -0.97% -0.96%
铝箔
+5% -2.28% -0.98% -0.49% -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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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
项目 材料价格变动幅度
-5% 2.28% 0.98% 0.49% 0.48%
-10% 4.57% 1.97% 0.97% 0.96%
+10% -0.26% -0.59% -0.61% -0.33%
+5% -0.13% -0.29% -0.31% -0.17%
铜箔
-5% 0.13% 0.29% 0.31% 0.17%
-10% 0.26% 0.59% 0.61% 0.33%
+10% -0.25% -0.42% -0.51% -0.62%
+5% -0.12% -0.21% -0.26% -0.31%
阻燃剂
-5% 0.12% 0.21% 0.26% 0.31%
-10% 0.25% 0.42% 0.51% 0.62%
+10% -0.16% -0.44% -0.33% -0.37%
+5% -0.08% -0.22% -0.17% -0.18%
树脂液
-5% 0.08% 0.22% 0.17% 0.18%
-10% 0.16% 0.44% 0.33% 0.37%
+10% -0.16% -0.34% -0.31% -0.32%
+5% -0.08% -0.17% -0.15% -0.16%
树脂
-5% 0.08% 0.17% 0.15% 0.16%
-10% 0.16% 0.34% 0.31% 0.32%
+10% -0.19% -0.40% -0.24% -0.30%
+5% -0.09% -0.20% -0.12% -0.15%
基膜
-5% 0.09% 0.20% 0.12% 0.15%
-10% 0.19% 0.40% 0.24% 0.30%
(2)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9,748.99 万元、19,221.00 万元、
和 22.15%。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绝对金额可能进一步增加,
如公司客户发生信用风险,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损失的风险。
(3)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6.06%、23.68%、23.87%和 18.62%,综
合毛利率总体呈现下滑趋势。公司综合毛利率受主要原材料价格、产品结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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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定价、折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影响,公司无法采
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成功应对,公司存在毛利率波动并下滑的风险,经营业绩可
能受到不利影响。
(1)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进出口业务以美元结算为主。近年来,人民币汇率波动性较强、波动幅
度较大。若公司业务规模继续扩大,进出口额进一步增加,且未来汇率出现较大
波动,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汇兑损失,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风险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
知》的规定,公司的增值税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公司生产的功能胶膜类
材料、FFC、LED 柔性线路板等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 13%。如果未来出口退
税政策调整,调低此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
响。
(3)出口目的地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出口目的地包括海关保税区、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印
度、泰国、马来西亚等地区或国家,上述地区或国家未对 FFC、LED 柔性线路
板等产品制定针对性的贸易政策,业务往来根据国际贸易普遍惯例开展。如公司
产品出口目的地制定不利于公司产品的针对性贸易政策,将对公司外销业务造成
不利影响。
从整体上看,公司无论在规模、研发投入、研发能力、产品层次、产品技术
含量、品牌知名度等方面与国际知名同行业企业仍存在一定差距,公司仍需进一
步加大研发投入、扩展产能、丰富产品结构。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目前良好的发
展态势,形成更强的综合竞争力,有可能在将来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
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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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下游应用行业消费电子、LED 照明、新能源等领域受宏观经济和
国民收入水平的影响较大,宏观经济周期波动会直接影响到下游行业的景气度,
进而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造成影响。如果下游行业对产品需求减弱,公司将面
临相关产品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进而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因素
本次发行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
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等。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
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为向 13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者的认购意向以及认购能力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二级市场公司股票价格走
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以及市场资金面情况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
影响。
此外,不排除因市场环境变化、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而修改方案等因素
的影响,导致原股份认购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可能,本次发行方案可能因此变更
或终止。
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的风险因素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未来
市场需求预测、公司技术研发能力等因素提出,公司经审慎测算后认为本次募集
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但是考虑未来的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
争环境等存在不确定性,以及项目实施风险(售价降低、成本增加、进度延迟、
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和人员工资可能上升等因素,有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际效益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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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拟用于高性能热熔胶膜、新型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
的生产与销售,项目实施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审慎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具有
良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但新增产能的消化需要依托下游市场需
求的增长以及公司产品市场份额的进一步提升。如若未来下游市场出现阶段性增
速低于预期甚至下降,行业出现阶段性过剩、重大技术替代,下游客户需求偏好
发生转变或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而公司不能及
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将使公司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并进而影
响本次募投项目的收益实现。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每年将新增折旧费用。虽然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良好,项目顺利实施后预计效益能够较好地消化新增固定资
产折旧的影响,但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达产后因市场环境等因素变化导致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以抵减因固
定资产增加而新增的折旧成本,则将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
增加,而募投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
司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此外,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
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分析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功能性涂布胶膜及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主营的功能性涂布胶膜属于复合薄膜材料,其作为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之
一、工艺制程良率关键材料之一、消费电子重要的模组及终端保护材料等,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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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于如消费电子产品、汽车电子、LED 照明、半导体产品等领域;主营的 FFC、
LED 柔性线路板等产品为公司功能性涂布胶膜作为电子元器件关键材料之一的
应用产品,分别对相关领域的传统线束和传统方式生产的 LED 灯带线路板方案
替代明显,居于细分市场前列,是功能性涂布胶膜及应用产品领域的领先厂商。
用于锂电材料新能源电池集流体产品。目前,公司主要的新能源电池集流体产品
为新能源涂碳箔。新能源涂碳箔是一种预先在铝箔或铜箔上涂覆一层纳米碳导电
剂,能够显著提高新能源电池的综合性能,延长电池寿命,是提升新能源电池性
能的关键材料。
碳纳米管粉体及浆料为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碳纳米管产品作为新型导电
剂,可以应用在液态、固态等锂离子电池以及钠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中,用以提
升新能源电池的倍率性能和改善循环寿命,提升电池的能量密度。
公司及子公司禾惠电子、施瑞科技、佛山大为、施莱特均为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报告期内,公司荣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佛
山科技创新百强企业、佛山市高质量发展百佳企业、佛山市科技领军企业 100
强等多项荣誉,获准设立佛山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后,获评为“研究生联
合培养示范点”企业。公司及子公司禾惠电子、施瑞科技、佛山大为均为广东省
专精特新企业。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扣除相关发
行费用后将用于建设“高性能功能胶膜新材料建设项目”、
“新型新能源电池集流
体材料生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
略布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丰富
公司的产品结构,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长期
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未来发展空间良好,发展前景良
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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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之《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
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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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龚佳春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 宇 彭 俊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钟 敏
内核负责人签名:
黄 键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李建军
总经理签名:
李剑铭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剑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赵宇、彭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龚佳春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
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
赵宇,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贵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截至本授权书签署之日,无作为签字保荐
代表人的在审项目;最近 3 年内,赵宇先生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的企业家数为 1 家: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彭俊,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贵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截至本授权书签署之日,无作为签字保荐
代表人的在审项目;最近 3 年内未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其他保荐项目。
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赵宇先生、彭俊先生能够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
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
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
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
措施。
赵宇、彭俊担任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
题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事
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之《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
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 宇 彭 俊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剑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