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杭州福莱蒽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在买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
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
辞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