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
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应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指导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
管董事会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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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未超过公司董事
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可以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行使职权。
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应清晰,授权不能
影响和削弱董事会权利的行使。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下属专业委
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超过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须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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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交易事项:下列任一标准范围内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评估值的,以较高值作为计算依据;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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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至 30%以下的交易;
本性支出项目,投资金额包括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资本金、实物资
产、无形资产、借款、担保等。
产投资或购置。
上述第 1 至 7 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第 1 至 7 项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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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上述交易事项。
(二)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过 70%的担保;
保;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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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
(三)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的:
过 7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前款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关联交易: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在 0.5%以上,5%以下的交易。
(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预计对公司当期损益
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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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预计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在 50%
以下。
第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第八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合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
专家为其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议事规则,明确组成人员、
职责权限和程序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
专人送达、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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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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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
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
人送达、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
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当天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2 日之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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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发表法律
意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通过视频
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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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表决意见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
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和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用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
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召开,或采取
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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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
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
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原因导致其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主持人要求会议对该
议案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
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每项议案
经过充分讨论后,与会董事应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可以表
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示反对或弃权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董事对一项议案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应
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本规则等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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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法人、组织或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同
意,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会议主持人;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
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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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
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可由董事单独在决
议文本上签字,也可由数名董事在决议文本上联合签字,所有董
事的签字文本共同构成该决议的完整签字文本。董事以法律许可
的方式在董事会决议传真件上的签字或在董事会决议电子文档
上的签字,视同在董事会决议原件上的签字,与在原件上签字具
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
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
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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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六章 决议的组织实施和督查落实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机制,
定期听取经理层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强化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策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定期跟踪检查董事会的
要求和关注事项的实施情况,可根据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或董
事的要求归纳整理董事会工作要求清单和分工建议,以及就具体
事项向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出督办函、关注函、提醒函等,并定
期向董事报告有关决议和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长有权指定、委托董事或其他人
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和关注事项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方式
可以为: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听取相关人员汇报、
组成工作检查组等。
第三十九条 决议事项涉及的相关主办部门应将董事会决议
及董事会关注事项落实情况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如在
过程中存在重大突发问题,应及时请示总裁(经理层)并报告董
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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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议事规
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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