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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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条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条所述衍生品交易,包括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
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
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
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该业务根据《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
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必须经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
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五)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证券投资,由
董事长审批。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
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
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
管理;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
资产流失;负责对相关项目保证金管理;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业
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
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
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
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
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
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
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子公
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
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十八条   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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