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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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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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先由财务部门审核,再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条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所
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其他组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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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
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
单位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上述申请报告提交给公司财务
负责人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按照本制
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
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六)上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三)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二条 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申请单位
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
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
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该次财务资助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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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将安排在最近
一次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审议。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财务资助合同(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告格式指引披露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
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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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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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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