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
项;
(三)公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
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
控制人;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裁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
信息披露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及为前述
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
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
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安
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
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
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
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
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
用前述各条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深交
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场传闻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交停牌申请,在深交所实施停牌、
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审批流程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
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
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同时负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建议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并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
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定期
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
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
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等)应
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
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
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二节 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人员共
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涉及事项相关部门提供详细资料,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
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拟披露文件进行审核;
(四)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需);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
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印发内部刊物及对外宣传文件前,应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
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公司、公司分子公司及机
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
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 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
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
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
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
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
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管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
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和唯一指定处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五十五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原则
上应提前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
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五十六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想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
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
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
存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
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降职等处罚,情节严重
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
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
除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
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
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 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认定为国家/
商业秘密的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 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 否□ 是□ 否□
名单 签署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证件号码: )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
明并承诺如下: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
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