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士达: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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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
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
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
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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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公司经济
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
职业道德、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应少于二人。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
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
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
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定
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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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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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贪腐舞弊机制,确定反贪腐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贪腐舞弊行
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
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部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
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审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
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
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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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
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离任审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离任或调任的,负责对其任
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人力资源审计:针对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制度、执行程序、操作
流程和人力资源信息运用等方面进行稽核,评估人力资源的有效性并确保其依法行事。
  (六)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
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
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六)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十)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
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结束后,整理报告、工作底稿,形成内部审计档案,及时归档。审计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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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审计档案除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相关的
信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
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
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
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
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
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根据
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
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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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
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
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事前审
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
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
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
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
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
如其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三十四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
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
公正、客观。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揭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
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
工作的一部分。
              第六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
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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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四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第 8页,共 12页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
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 9页,共 12页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
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
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
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
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 10页,共 12页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
委员会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
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
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审计报告(如有)。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 11页,共 12页
  第五十四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
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五十五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
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
分、追究经济责任: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 12页,共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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