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按照《公司章程》
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
实施方案。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时限召开的,应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具体内
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或补充通知时披露。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
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九条 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第十条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标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与会人
员对决议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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